機動車駕駛培訓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
合同編號:
學駕人: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地址(住所):
培訓機構: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經營注冊地址: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管理部門規范行業經營服務行為的管理規定,學駕人、培訓機構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就機動車駕駛培訓相關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培訓機構證照
培訓機構須公示經政府管理部門許可其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為學駕人提供機動車駕駛“先學后付、計時收費”培訓服務。
第二條學駕車型
學駕人選擇培訓的準駕車型: 小型汽車 (代號__C1 C2___)。
第三條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學駕期滿止(詳見第十二條約定)。
第四條培訓內容與學時
依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以下簡稱《大綱》),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服務內容與學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培訓 12 學時(其中,課堂教學 4 學時,遠程網絡教學 8學時);“駕駛模擬”培訓4學時(其中,非互動模擬1學時,互動模擬3學時);“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15學時;“道路駕駛”培訓21學時;“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培訓10學時(遠程網絡教學10學時)。
第五條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服務地址(地點)
課堂教學地點: 椒江區洪家街道鴻洲大道88號駕聯服務中心 ;
遠程網絡教學工具: 北京通安APP安駕365理論培訓 或http://zj.anjia365.com :
“駕駛模擬”培訓地點: 椒江區洪家街道鴻洲大道88號駕聯服務中 ;
“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教練場地: 規定區域 ;
“道路駕駛”訓練路線、時間(區域): 規定區域 。
第六條費用與支付方式
1. 學駕人每次完成駕駛操作技能培訓后,按預約時段學時價格支付培訓費用130元/學時,詳見駕校價格公示。
2. 培訓機構提供以下費用支付方式:
□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其他支付方式_選擇臺州泰隆銀行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
第七條 培訓流程與預約考試學時要求
1.培訓機構應在學駕人支付本合同第六條第一項所述費用起 3 個工作日內,為學駕人辦理入學手續、建立培訓檔案、發放培訓教材,安排學駕人參加《大綱》第一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培訓。學駕人完成第一部分培訓達到 12 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一考試。
2.學駕人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后,培訓機構應按學駕人預約日期提供駕駛操作技能培訓服務。學駕人完成《大綱》第二部分“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達到
16 學時后(15學時場地培訓與1學時模擬培訓),自主預約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
3.學駕人完成《大綱》第三部分“道路駕駛”培訓達到 24 學時后,(21學時道路培訓與3學時模擬培訓)自主預約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學駕人完成《大綱》第四部分“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培訓達到 10 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第八條 學駕人的權利
1.學駕人有權要求培訓機構按照《大綱》要求及本合同約定,完成培訓服務內容和學時;在駕駛操作技能培訓過程前,學駕人自主選定培訓教練員,自主預約培訓時間
2. 在培訓過程中,學駕人若發現培訓機構提供的教練車未經檢測合格、教練員和管理人員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數據、向學駕人索取、收受財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問題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并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
3.學駕人發現培訓機構未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許可核定的訓練場地或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提供培訓服務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并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
第九條 學駕人的義務
1. 學駕人提供的證件、體檢證明及相關信息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個人信息如有變化應及時告知培訓機構。
2. 學駕人每次參加培訓,應辦理簽到、簽退手續。培訓結束后,應對本次培訓情況進行確認和評價;學駕人每次駕駛操作技能培訓結束后,應當場向培訓機構支付本次培訓費用。當次支付費用經培訓機構確認后,學駕人方可預約下一次培訓。
3. 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培訓機構的培訓規定,在無教練員指導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練車。由此造成后果的,學駕人承擔相應責任。
4. 學駕人取消預約的,應在預約日期 1 天 0 時之前通過 □ 培訓機構經營場所預約窗口、□ 電話_ 撥打教練員電話,按培訓機構規定的流程取消預約。
5. 學駕人在懷孕期間或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參加培訓。若隱瞞上述情形繼續參加培訓造成不利后果的,學駕人承擔責任。
第十條培訓機構的權利
1. 培訓機構可采集學駕人個人相關信息,培訓機構采集的學駕人信息僅用于培訓服務。
2. 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未按約定辦理簽到、簽退手續的,培訓機構有權要求學駕人補辦手續。
3. 學駕人每次完成駕駛操作技能培訓,未能支付當次培訓費用的(含培訓費用未支付成功),培訓機構可暫停提供后續培訓服務,直至學駕人付費成功。
4. 學駕人未按照培訓機構流程預約培訓時間和教練員,培訓機構有權不予安排培訓。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的義務
1.培訓機構應提前將培訓服務相關信息告知學駕人;培訓機構應公示教練員的基本信息和培訓服務質量排行情況供學駕人選擇;培訓機構提供的教學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培訓機構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提供教練車,安排學駕人預約的教練員提供培訓服務。
2.培訓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學駕人個人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如確因培訓機構過錯導致學駕人個人信息泄露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 培訓機構應規范使用機動車駕駛計時培訓系統,如實記錄學駕人培訓過程,并為學駕人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機構應對學駕人的培訓數據真實性負責;培訓機構應為學駕人提供便捷的培訓數據查詢方式。
4. 學駕人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5.學駕人支付培訓費用,培訓機構應向學駕人開具培訓發票;學駕人選擇購買學車意外保險的,培訓機構應及時投保。
6.學駕人完成《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與學時的,培訓機構應安排具備結業考核資質的人員對學駕人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培訓機構向學駕人頒發《結業證書》。
第十二條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駕人可解除合同:
1.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對學駕人的培訓學時、數據弄虛作假,經學駕人提出后拒不糾正的;
2. 培訓機構未按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經學駕人提出后拒不糾正的;
3. 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存在索取、收受學駕人財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經學駕人提出后培訓機構拒不糾正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培訓機構可解除合同:
1. 學駕人存在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
2. 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嚴重影響教學安全和教學秩序,拒不糾正的;
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合同的,培訓機構應退回學駕人提交的個人信息資料;未完成理論知識培訓的,培訓機構應按照學駕人未參加的培訓學時,退還相應費用(報名成功的扣800元,科目一已預約的扣1000元),科目二、科目三已參加計時計程培訓的扣除實際培訓學時費用。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學駕人違約責任
1.因學駕人提供的證件或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后果的,學駕人承擔相應責任。
2. 因學駕人遲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訓學時不足的,學駕人應按預約學時支付費用,并在后續培訓中補足相應學時和費用。
3.因學駕人原因造成預約成功后不能參加培訓的(包括沒有成功取消預約的),學駕人應按本次預約培訓費用的 100 %支付違約金。
(二)培訓機構違約責任
1.因培訓機構信息錄入錯誤、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后果的,培訓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2.因培訓機構人員、設備等原因造成學駕人預約培訓學時不足的,培訓機構應為學駕人提供培訓服務補足學時,并免收相應費用。
3. 因培訓機構原因造成學駕人不能按預約時段參加培訓的,培訓機構應免收該預約時段的培訓費用,并向學駕人按本次預約培訓費用的 100 %支付違約金。
4.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包含教練員)有辱罵、體罰學員等嚴重違反培訓規范行為或者培訓機構有違反合同約定行為,導致學駕人無法繼續接受培訓,學駕人有權要求培訓機構退還相應費用,培訓機構應當向學駕人退還未培訓學時費用,退費之日起五日內予以退還。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通過培訓機構所在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或消費者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也可選擇以下一種方式:
□ 1.向__屬地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向培訓機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 培訓機構按《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完成規定培訓學時后,考試不合格,學駕人要求繼續培訓的,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學時培訓書面協議,支付相關培訓 費用。
2. 學駕人術科在培訓過程中需要提供接送服務、送考和公安考試、場地訓練等特殊服務要求的,須另付相應費用,累計總額不得超過人民幣貳佰元。
第十六條補充協議
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的,雙方可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補充協議、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合同生效
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學駕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 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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